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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湖南钢铁集团反馈督察情况
作者: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 时间:2023-12-15 | 关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实施方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湖南钢铁集团开展了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形成了督察报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23年12月14日向湖南钢铁集团进行了反馈。反馈会由钢铁集团副总经理谢究圆主持,督察组组长魏旋君通报督察报告,总经理李建宇作表态发言。副组长刘翔、督察组有关人员、湖南钢铁集团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企业总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被督察的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二级企业的相关人员通过视频的形式列席会议。

  督察认为,湖南钢铁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取得一定进展。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钢”)获工信部第三批“国家绿色工厂”、国家3A级旅游景区、湖南省节水型企业、湖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湖南省水效领跑者和湖南省工业碳减排标杆企业;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钢”)、湖南衡阳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均获评湖南省“绿色工厂”、省市“节水型企业”,汽车板公司获“国家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

  湖南钢铁集团积极配合此次督察工作,边督边改、即知即改。截至11月10日,督察组转办的37件群众来信来电举报件,集团上报办结37件,约谈有关责任人20人(次),计划投资近100亿元全方位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督察指出,湖南钢铁集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性、时效性和责任性认识不深刻,思想认识有差距,推进落实有短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与省属国有企业应起到的引领示范作用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绿色低碳发展思想认识不深入。

  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湖南钢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及时、不经常、不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不坚决,对生态环境部调研指出问题及省委常委会相关精神未及时传达学习领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缺少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研究和高位推动。

  生态环保投入不足。湖南钢铁集团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上紧迫感不强,存在缓一缓、等一等思想,未用好绿债、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转型金融等金融政策解决环保资金投入压力。2019年至2022年集团钢铁主业营业收入逐年递增,但环保投入相对不足,分别仅占当年公司营业收入的1.83%、1.22%、1.34%和0.81%。

  超低排放改造进度不快。湖南钢铁集团对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缺乏前瞻性思考,对《湖南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年度计划表》实施难度估计不足,离2025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总体进度滞后,截至2023年9月,衡钢8个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中实际完成2个,完成率仅25%;涟钢20个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中实际完成13个,完成率仅65%。

  二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

  齐抓共管大格局未有效形成。湖南钢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未落到实处。对中央和省交办和指出问题,集团层面未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而是将责任压给下级公司或安环部门。未建立强有力的环保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多数企业无环保相关考核指标或考核不严,对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及时按《湖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绩效处罚或党纪政纪处理,环保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未充分发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未严管落实。督察发现,2023年年初湘潭市、衡阳市、娄底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后,涟钢及煤化新能源、衡钢、湘钢均未完全按照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要求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未全面按照已经制定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实施错峰生产、减产、停产等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履行到位。2022年娄底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全省靠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形势严峻,其中细颗粒物(PM2.5)浓度指标离达标还有较大差距,娄底市、湘潭市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涟钢及煤化新能源、湘钢、衡钢作为娄底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三市中心城区“排污大户”,对当地空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

  三是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不细致。

  各类违规违法环保问题广泛存在。湖南涟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碱性废水跑冒滴漏严重,钢渣车间右侧沟渠擅自设置开口且碱性废水与厂区地面冲洗废水混合流至雨水收集池。涟钢360平方米烧结机一混强碱性淋融水直排雨水沟,150MW超高温亚临界发电机组、360平方米烧结机废气排口存在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现象。湘钢金属材料公司酸雾塔中的酸性废水溢流至雨水沟渠。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含铊废水收集处理措施不完善。衡钢预配料上料系统单体除尘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除尘设施改小停大。衡阳鸿轩管材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无VOCs治理设施。

  部分原辅材料采购把关不严。部分企业对污染物源头控制管控不严,采购部门未落实行业控制标准、排污许可规定和环评要求进行采购。衡钢采购部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采购的焦炭含硫成分高于0.6%。煤化新能源采购的炼焦煤炭含硫量大多超过1%。凡益湘钢采购部门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对煤质硫含量仅要求小于2.7%。

  自行监测不规范。督察组对集团所属26家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湖南瑞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没有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其中湘钢瑞兴等9家完全没有开展自行监测;湘钢瑞泰等4家没有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涟钢机电等20家没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涟钢等4家存有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另有9家涉嫌自行监测数据造假。2023年8月黄润秋部长调研煤化新能源时交办的13份监测报告问题,经现场核实存在采样方法不正确、原始记录不符合逻辑、超检定期使用仪器、工况不满足要求等问题,涉嫌监测数据造假。

  四是污染防治攻坚不全面。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存在缺失。衡钢40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仅有5台上了环保标志开展了检测。涟钢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127台,其中已登记上环保绿牌车辆73台,登记合格率仅57.4%。

  厂区扬尘治理存在短板。湘钢2580立方米高炉、1800立方米高炉喷煤粉系统煤棚未全封闭,炼钢厂低位料仓进料处跑尘严重;顺通原料码头皮带转运点无降尘收尘措施。衡钢综合料场原料露天堆放,皮带运料系统和预配料区除尘设施停大建小,涟钢360平方烧结机一混二混以及混合料转运站、7号高炉卸焦点、一炼轧厂修包作业区等多处未配套除尘设施,铁矿堆场露天堆放,粉末状原材料、炼钢喷溅余渣露天堆放,老综合料场地面积尘较重。湘潭瑞通球团有限公司临时堆场原料露天堆放,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

  工艺废气污染防治存在弱项。衡钢产业聚集区内企业废气管控不到位。科盈公司喷砂除锈区抛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粉末喷漆工序作业时产生的VOCs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鸿宇机械制造、鸿华物流切割废气无组织排放。涟钢、衡钢、湘钢高炉煤气前端未进行精脱硫,后端未进行烟气脱硫净化处理。

  废水污染防治存在缺位。涟钢厂区存在雨污分流不完善的问题,大污水处理厂调节池污泥未经脱水外运处理。衡钢全厂雨污分流不完善、雨水沟淤泥淤积较厚,东区、西区污水处理厂接触生物氧化池没有正常运行。

  五是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

  进展滞后。2022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帮扶组交办煤化新能源2#焦炉脱硫脱硝及除尘污染防治设施问题,经现场核查,项目工程尚未验收。

  标准偏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涟钢一般工业固废堆场环境污染问题虽已完成整改,但本次督察发现工业垃圾池混存危险废物等问题仍然存在;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6、7号高炉除尘器下灰口密封不严,下料口有缺口,无组织散排严重”问题,现场核查发现,下灰口下料时仍存在粉尘外溢。2022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特护期帮扶组交办“煤化新能源3#烟囱附近露天堆放大量焦炭等原辅材料”“厂区及周边道路扬尘问题突出”等问题,未采取密封收集、路面硬化、清洁运输等措施,整改效果不佳。

  六是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不适应。

  环保队伍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湖南钢铁集团未有效组织人员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理论学习和专业技术培训,环保专干普遍存在对生态环保政策理论领悟不深、业务能力提升不足等现象。湘钢、涟钢、衡钢主抓环保工作的“能源或安全环保部”人数偏少、专业能力不足,与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及公司的规模、体量不相适应。

  信息化管控水平有待提高,信息化建设方面进展缓慢,没有一家子公司实现全厂大气排放的全面监控和线上监管功能,系统性线上监管能力缺失;无法实时在线监测无组织排放源相关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环境颗粒物浓度等情况,超低排放智能化管控水平与国内行业先进企业相比存在差距。

  督察要求,湖南钢铁集团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压紧压实湖南钢铁集团及下属企业党委、董事会和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多形式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宣传贯彻,营造浓厚氛围。要深刻领悟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统筹生产全过程,提升装备水平、优化治污设施,加强清洁化改造,让环境保护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控制、前端创新转变,加快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要深度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对标对表“污染消除、生态修复、群众满意”总体目标,持续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实现“三个不发生”。

  督察强调,湖南钢铁集团要根据督察报告,迅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委、省政府,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通过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湖南钢铁集团官网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督察发现的有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已按有关规定移交湖南钢铁集团处理,并抄送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

  (来源: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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